文章摘要: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解釋》第六十四條:“公司法人解散時,依照股東的法律規定未經清算無效而被依法注銷的,公司法人為清算前的當事人,股東為公司法人,發起人或投資者是有關一方?!?
西安公司注銷后可以被起訴嗎?
現在是一個法治社會,不管你做什么,你都必須遵守法律。否則,你遲早要自作自受。作為參與社會發展的企業,必須遵守法律。有些公司因債務被起訴是很常見的。最近,一位合作的老板問我,與我共事的一家公司注銷手續是否已經完成,但他們欠我們的債務還沒有還清。我還能起訴對方的公司嗎?
首先,回答這個問題。公司注銷手續完成后,公司名稱和法人實體將被注銷。這表明,公司法人已不復存在,不能再成為訴訟標的。
但是,在西安公司注銷登記的過程中,有一個公司的注銷登記清算(或破產)過程。移交后,公司債務即被視為已處理完畢。如有未清償債務,從公司取得清算財產的股東必須成為訴訟標的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解釋》第六十四條:“公司法人解散時,依照股東的法律規定未經清算無效而被依法注銷的,公司法人為清算前的當事人,股東為公司法人,發起人或投資者是有關一方?!?br />
由此可見,公司注銷后實際上存在法律糾紛。只需要從公司轉為從公司獲得清算資產的股東,并作為爭議事項提起訴訟。
還有一種情況,那就是公司已經申請破產,此時也可以提起訴訟。首先,根據規定,破產成本從公司資產中剔除后,剩余資產用于償還債務。但是,如果公司的資產不足以償還破產后的所有債務,那就真的沒有出路了。它只能是成比例的,破產成本仍然是第一位的。
以上是對西安公司注銷后訴訟標的的的分析。如果您有任何進一步的問題或想與金融稅務合作,請聯系我們的在線客戶服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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